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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夜禮斌涉嫌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提起公訴
云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副書記、董事長夜禮斌涉嫌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分別由云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夜禮斌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大理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夜禮斌在擔任楚雄州委副書記、州長,云南省民政廳黨組副書記、黨組書記、廳長,昭通市委書記,云南省政府黨組成員,云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黨組副書記、董事長和云南省政府參事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本人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