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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都市報-三秦網訊(記者葛蘭)近年來,由投資款或借款引發糾紛數不勝數,更有甚者,發生糾紛后,對涉案款項性質究竟屬于“投資款”還是“借款”,存在諸多爭議。6月29日,碑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
楊某稱,2020年10月9日,王某因建設糊精加工廠急需資金周轉,故向楊某借款共計53000元。后來,楊某分三筆轉給王某工廠的項目現場管理人員黨某。目前,項目投資失利,經楊某多次催要,均未能要回借出去的錢。
庭審中,王某也認可黨某收到楊某轉賬53000元,但該款項系原告楊某投資案涉項目,并非借款。究其原因,竟是王某當初寫給楊某的《借支》,內容為“因我在某處投資失利,欠楊某53000元,于2020年年底于楊總還清。王某,2020年10月9日。”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認可楊某向黨某付款53000元事實,并向原告出具《借支》對欠款金額53000元予以確認并對還款時間也有承諾,現楊某要求王某還款,符合雙方約定,根據被告承諾,還款金額法院確定為53000元。依法作出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楊某欠款53000元。該案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投資有風險”是大家再熟悉不過的一句話了。當面臨投資項目失敗時,接受投資一方往往以打借條或欠條形式,向投資方承諾還款。本案王某雖辯稱涉案款項系投資款,但投資失利后,向楊某出具《借支》,承諾還款,應視為雙方通過該種方式對雙方間的利益進行調整并協議建立債權債務關系,意思表示真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