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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一起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賠償意愿,然而被害人漫天要價,調解陷入僵局,怎么辦?近日,福安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中,通過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羈押強制措施,并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2022年7月,孫某與張某因房屋墻面裝修施工問題發生爭吵繼而互毆,造成張某輕傷二級,孫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立案,張某因傷損失1萬余元。案發后,偵查機關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張某提出高達20萬元的賠償要求,調解因此無法達成。基于孫某在審查逮捕階段未認罪認罰,且雙方未就賠償達成一致,檢察機關依法對孫某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孫某自愿認罪認罰,表示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張某損失,雙方主動到派出所要求調解,并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怎料,張某臨時反悔,堅持要求賠償20余萬元,調解再次陷入僵局。
由于被害人張某的實際損失與其所要求的賠償金額相差巨大,承辦檢察官查閱大量同類案件賠償判決情況后,認為張某的賠償訴求嚴重超出合理范圍,便主動聯系張某,耐心對其進行釋法說理,并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張某仍堅持要求賠償20余萬元。
綜合考慮全案案情,福安市檢察院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孫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孫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犯罪嫌疑人孫某有賠償意愿,其親屬愿意代其支付高于被害人張某實際損失的賠償款,并承諾按照法院判決賠償金額少補多不退,賠償誠意十足。
基于此,福安市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孫某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要求提存5萬元賠償保證金,隨即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改變羈押強制措施,并對孫某進行審前社會調查,在移送法院起訴時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該案起訴至福安市法院后,被害人張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孫某賠償7.4萬余元損失。經審理,福安市法院認定被害人張某損失為1.7萬余元,將被告人孫某自愿支付的5萬元保證金均用于賠償張某損失,不支持張某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同時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張某表示愿意接受5萬元賠償款,社會矛盾有效化解。
什么是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據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指在輕微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因故暫時未能與被害方達成和解,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履行賠償義務,繳存足額賠償保證金并辦理提存公證,以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公檢法辦案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在認罪認罰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考慮的制度。
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是公檢法辦案機關深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節約司法資源的有益探索。今后,福安市檢察院將積極適用該制度辦理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用心用情辦好每一個“小案”,努力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福安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