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3月22日訊(全媒體記者 黃京)“健全預防、處置學生欺凌的工作體制和規章制度,確保中小學生欺凌防范工作落到實處,把校園建設成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今天,《湖南省教育系統防范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正式出爐,提出了“加強道德法治教育”、“認真開展專題教育”、“嚴格日常安全管理”、“及時排查化解隱患”、“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切實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規處置”、“強化教育懲戒”、“規范報告制度”、“健全長效機制”等10項主要措施。
專項治理行動將分動員部署、集中整治、鞏固提升和督導檢查四個階段進行,持續到今年10月31日。各地要對本地防范中小學生欺凌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平安校園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省教育廳將根據各地工作情況,適時對專項治理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對因工作不重視、責任落實不到位,發生欺凌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將進行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并督促嚴肅問責。
(資料圖)
開展專題教育,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在防校園欺凌的過程中,什么行為才算欺凌,一直備受關注。《實施方案》明確,學生之間,在年齡、身體或者人數等方面占優勢的一方蓄意或者惡意對另一方實施“五種行為”(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壓、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可以認定為構成欺凌。
省教育廳要求,各地各校在專項整治的基礎上,要結合典型案例,集中開展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專題教育。通過課堂教學、專題講座、班團隊會、主題活動、編發手冊、參觀實踐等多種形式,提高學生對欺凌和暴力行為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做到不實施欺凌和暴力行為。全面加強教職工特別是班主任專題培訓,提高教職工有效防范學生欺凌和暴力的責任意識和能力水平。
同時,要結合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思想狀況,切實加強教育引導,督促學生養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加強安全法治教育,讓學生知曉法律邊界和行為底線,養成遵規守法的行為習慣。還要加強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和積極心理品質;對有心理困擾或心理問題的學生開展科學有效的心理輔導,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學校可根據實際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
《實施方案》提出,學校要根據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防范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早發現、早干預、早處置的常態化工作機制,落實“四個一”措施(公開一個接收舉報的機構和聯系方式、建立一支學生安全信息員隊伍、每月開展一次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摸排、每學期開展一次防范學生欺凌調查)。建立低年級學生上下學接送交接制度,未經監護人確認,不得將晚離校學生交與其他人員。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要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禁止帶入課堂。學校要對學生進行網絡安全、網絡文明和防止沉迷網絡的教育,發現網絡產品、服務、信息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內容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同時,要及時掌握學生思想情緒和同學關系狀況,特別要關注學生有無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緒反常、無故曠課等異常表現及產生的原因。對排查發現的苗頭跡象或隱患點,學校要及時與家長進行溝通,調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做好疏導化解工作。對重點學生和重大隱患苗頭,要組織學校教師、校外專家特別是公安等相關人員,及時做好教育引導和矛盾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而發生欺凌事件。
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增強監護責任意識
要進一步加強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對各種違法違規亂象要列入整治臺賬,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推動校園周邊環境存在的突出問題真正得到有效治理。要重點關注城郊結合部、農村地區中小學校園周邊治安狀況,協調公安機關在治安情況復雜、問題較多的學校周邊設置警務室或治安崗亭,加強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的巡邏防控和治安盤查,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欺凌和暴力問題,要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并通知學校和家長,及時干預,震懾犯罪。
各地要建立學校、家庭、教育、公安、網信等多方面溝通協作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及時開展欺凌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輿情應對;進一步加強對學生保護工作的正面宣傳引導,防止媒體過度渲染報道事件細節,避免學生欺凌和暴力通過網絡新媒體擴散演變為網絡欺凌。將家庭教育工作納入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學校長培訓內容,強化家庭教育指導能力;要通過家訪、家長會、家長學校等途徑,幫助家長了解防范學生欺凌和暴力知識,增強監護責任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加強家校協調,及時溝通交流孩子的日常表現和思想狀況,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發生。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未成年學生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根據《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欺凌行為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強化教育懲戒
根據《實施方案》,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欺凌事件,學校必須按照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原則上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對學生或家長反映學校處理程序失當、結果不公平公正的,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要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復查。復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于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并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
學校要將學生欺凌的有關處罰規定納入校規校紀之中,將欺凌行為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情節輕微的,學校和家長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學校可給予紀律處分,并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予以訓誡;對實施暴力、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必要時依法轉入專門學校進行教育,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等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依規依法處置。對遭受欺凌的學生,學校要及時進行心理輔導和幫扶關愛。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各地要納入掃黑除惡專項整治范疇予以從重懲處。
制定學校反欺凌公約,建立學生安全信息員制度
學校要規范報告制度,報告內容要準確、客觀、詳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件情況發生變化后,要及時續報。
同時,要進一步強化互助機制,制訂學校反欺凌公約,建立師生聯系、同學互助、緊急求救制度,建立班級、小組、宿舍等學生安全信息員制度,拓展情報信息來源。進一步完善考評機制,將防范學生欺凌情況納入教育質量評價、在職培訓和工作考評,作為評優評先先決條件。進一步健全問責機制,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學校進行掛牌督導、通報約談,并向社會公開通報惡性欺凌事件處置情況;對失職瀆職的,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