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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陳佳賀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王春霞 發自北京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涉房產轉讓托付養老類”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
“涉房產轉讓托付養老類”案件,是指老年人出于老有所養的目的,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通過各種形式轉讓給子女或其他人,在此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案件類型多樣,主要有贍養糾紛、遺贈撫養協議糾紛、繼承糾紛、合同糾紛、確認合同效力糾紛、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據了解,從每年案件數量變化趨勢來看,北京三中院審結的該類型案件數量總體上升。例如,贍養和繼承類的案件數為:2018年23件,2019年30件,2020年45件,2021年35件,2022年54件。
關于“涉房產轉讓托付養老類”案件主要特征,據三中院介紹,此類案件類型多樣,涉及案由分散,事實查明難度大,程序性問題多,案件審理時限較長。不過,案件當事人多為親屬關系,調解解決意愿強,存在較好的調解基礎。
據了解,“涉房產轉讓托付養老類”案件發生有多種原因。一些老年人由于原有的穩定家庭結構變化,如子女婚姻變化、獨生子女去世等,需要重新安排晚年贍養問題。當子女贍養行為悖于預期,老年人的養老目的難實現,老年人往往提出撤銷轉讓或贈與。同時老年人法律意識欠缺,基于對子女或親戚的信任,通常對托付養老進行口頭約定,無書面協議,一旦糾紛發生,往往走上訴訟程序。
當日北京三中院發布了6個典型案例。其中一個典型案件中,老人將房屋贈與兒子,兒子通過遺囑方式將房屋留給孫子。在兒子過世后,老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兒子房產中老人的份額,供其養老居住使用。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確定涉案房屋中的一套由老人實際居住使用,但該房屋的權屬依舊按照約定登記在孫子名下。
本案是民法典實施后人民法院判決中設立居住權的一個典型案例。兒子在處置房屋時,未給老人留下相應的房屋用于居住,亦未留下必要的款項作為二人養老之用。兒子去世后,老人無法實現基本的老有所居,人民法院設置的居住權可以有效改善和解決部分弱勢群體的房屋居住問題,保障了弱勢群體居住利益、充分實現房屋的使用價值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為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北京三中院建議,家庭應當形成關心關愛老年人的氛圍;老年人在處理自己的貴重財產之前,需理性分析法律風險,決策前可以多同子女協商;老年人在生活中應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在涉及資金往來、交易時,老年人應注重證據保護留存。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尋求必要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