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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訂婚結婚登報成時髦

來源:瀟湘晨報2023-07-07 09:00:11

瀟湘晨報記者儲文靜長沙報道


(資料圖片)

翻閱民國時期報紙,常可以看到訂婚結婚啟事。我們無法確認當年登報的男男女女是否攜手走過一生,但是當他們鄭重地向世人告知戀情時,大部分人還是懷著美好憧憬的,只不過背后各有故事,各有隱情。如同民國的報紙上也充斥著離婚啟事,以最冷漠和絕情的姿態,展示著世界的另一個真相。

報紙上的愛恨情仇

1927年,19歲的王映霞與郁達夫登報結婚。10年后,郁達夫和王映霞打得不可開交,郁達夫一怒之下在漢口《大公報》上發了一個啟事:“王映霞女士鑒:亂世男女離合,本屬尋常,汝與某君之關系,及搬去之細軟衣飾、現銀、款項、契據等,都不成問題,唯汝母及小孩等想念甚殷。乞告一地址。郁達夫謹啟。”后來經過友人調和,兩個人和好了。

然而1939年,郁達夫又在香港《星島日報》上登出啟事:“達夫與王映霞女士已于本年三月脫離關系,嗣后王女士之生活行動完全與達夫不涉,諸親友處恕不一一函告。謹此啟事。”

一段曠世奇緣畫上了句號。

名人的分分合合都在那一則啟事中。民國時期,在報紙上刊登訂婚、結婚甚至離婚啟事,成為一種時髦,接受過西式教育、思想開明、家境富裕、人脈廣的人家一般會選擇這種方式。翻開1940年代民國時期的湖南《大公報》,幾乎每天都有一到兩條這類啟事,成為報紙的一個利潤來源。

這種啟事有沒有法律效力呢?在報上公示結婚,一方面通知了雙方家庭的親友,另一方面也可在日后作為憑證,有一定法律效應。登報結婚既是一種風潮,也與當時婚姻法不完備以及婚姻登記所不普遍有關。

除了名媛淑女達官貴人締結良緣時刊登廣告,也有朋友親人們刊登賀詞祝賀的,話都是吉利的白頭到老等等,顯得又莊重又新派。

“新化人發了結婚的熱”

“任邦昌、喻子美結婚啟事:謹于國歷三十六年元月五日在長沙大東茅巷瀟湘酒家舉行結婚典禮。特此敬告諸親友。”(1946年1月6日湖南《大公報》)

上面是刊登在湖南《大公報》上的結婚啟事。民國時的結婚啟事格式大體相同,往往在結婚典禮的第二天登報,夾在報紙的各種廣告中間。啟事內容比較簡單,簡單羅列一下典禮的時間、地點。值得注意的是,結婚啟事大都會提到雙方婚姻介紹人的名字,還特意強調已征得雙方家長同意。可見民國時期,男女大多經人介紹相識,介紹人在婚姻中有著重要的位置。

上世紀40年代以前,湖南報紙上還罕見結婚啟事。1930年1月20日,湖南《大公報》刊登了一則新聞《張曼真與宴次儒昨日在青年會舉行結婚典禮》。報道稱,兩個人均為新化籍,平日情感異常濃厚,大公報竟以“新化人發了結婚的熱”為副題,十分搞笑。我們無法確定當事人是不是名人,或是報館朋友賣個人情做篇報道也未可知,新派人士還是喜歡在報紙上“招搖”一下。

當時的婚姻要“雙證在手”

“魏方、李桂芬訂婚啟事:我倆承廖佩之、趙拔群、熊志希、徐葉珍四先生之介紹謹遵嚴慈之命在昭潭訂婚特此敬告親友。”(1941年1月12日湖南《大公報》)

民國報紙上還有一道風景,便是訂婚啟事。據記者的不完全觀察,湖南《大公報》上的訂婚啟事比結婚啟事還要多。今天訂婚早已不是結婚前的必經程序,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在民國人的生活中,訂婚非常受重視,是男女婚娶的一個“硬性流程”。

新式婚禮趨于簡樸,淘汰了許多陋習,但是訂婚這個流程是不能少的。男女自由戀愛或經人介紹,征得雙方家長同意后,互相交換紀念品,攝影留念,并在報上合登訂婚啟事,男女雙方準備禮餅喜糖饋贈親友,婚約即告確立。從此,雙方就有義務忠于對方。訂婚還有證(書),當時的婚姻可是要“雙證在手”的。

同居和結束同居廣告盛行

讓人大跌眼鏡的是,民國時盛行同居和結束同居廣告,其開放程度讓現代人也只能仰望。當時有不少青年,厭煩婚姻的繁文縟節,只在報紙上刊登一個“同居”啟事,便算結婚了。過幾年,雙方產生嫌隙,又登報“結束同居”。同居、結束同居廣告與結婚廣告,雜然并陳,蔚為大觀。這種社會風氣,頗讓人憂慮。

道德和婚姻,在任何時代,都是讓人頭疼的話題。

來源 瀟湘晨報

(一審:謝振華 二審:余畫 三審: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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