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凌晨4點,河南洛陽,某餐廳門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一名24歲的男子被人用剪刀捅死,現場十分慘烈。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某燒烤店門口,幾名小青年不知何事發生了口角。被害人季某一群人團團圍著嫌疑人程某,言語中很不客氣。而程某面對季某一群人,嘴里一直說著好話,一再退讓。季某看程某態度謙恭,卻沒有打算就此息事寧人,而是一直逼問對方:“你錯了沒?”季某嘴里一邊問著,手上還趁機往程某肚子上重重錘了3拳。忍無可忍的程某被激怒了,操起藏在手里的剪刀向著季某的腹部狠狠扎去,周圍的人一看情況不對,立馬擁上前拉開兩人。此時,慌了的程某操著剪刀就是一通亂捅,很快,就刺傷了一位來勸架的小青年劉某,把對方的臉給劃傷了。這時,周圍有熱心群眾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又叫來了120,嫌疑人程某被警方帶走了,而季某送醫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當地派出所發布警情通報,稱涉案人員均為90后,嫌疑人程某(男,32歲)在就餐時與季某(男,24歲)等人發生沖突,持剪刀致季某胸部受傷、劉某(男,27歲)臉部劃傷,季某經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警方已將犯罪嫌疑人程某抓獲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資料圖】
那么,法律上,如何評價此事呢?
1、程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嗎?
《刑法》第20條規定了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構成正當防衛的五個要件:一、存在不法侵害;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三、行為人具有防衛意識;四、防衛針對侵害人防衛;五、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對于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了足以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那么,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本案中,受害人季某與嫌疑人程某在就餐時發生糾紛。爭執期間,季某一再挑釁、毆打程某,屬于明顯的發泄情緒、逞強耍橫、沒事找事的尋釁滋事。這時,面對季某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程某可以依法進行正當防衛。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季某實施的違法行為,沒有嚴重危及到程某的生命安全。因此,程某不享有無限防衛權。而程某進行防衛的手段明顯過激,且造成季某死亡的后果,極有可能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2、程某的行為是否屬于防衛過當?
《刑法》第232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了,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此可見,即便是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但是如果防衛過當,也會難逃處罰。
本案中,季某仗著人多勢眾,先言語挑釁程某,后又動手猛捶對方腹部,激起了對方的反抗。但是,季某違法行為的危險性沒有達到威脅程某人身安全的程度,而程某持剪刀還擊的方式,就是狠狠捅刺季某的胸部,直接將人捅死,另將一人捅傷,這說明程某提前就準備好了兇器,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極有可能不被認定為防衛行為。哪怕是認定程某的行為屬于防衛行為,但是一個人用拳頭,而對方用剪刀也就是兇器還擊,也是屬于防衛過當,依法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得饒人處且饒人,有沖突,雙方都靜下心來理性解決,因為口角,丟了一條命,實屬人間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