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綜合 > 正文

重大輿情也需關注!監管明確IPO在審期投行盡職調查四大項

來源:揚子晚報2023-10-13 15:47:32

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明確,IPO項目在審期間,保薦機構除審核問詢之外,針對重大輿情,應當建立輿情管理工作機制,在發行上市期間發生重大輿情的,應當及時報告并提交專項核查意見。

近日,上交所下發的2023年第5期(總第18期)發行上市審核動態指出,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在本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按要求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保薦機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并向本所提交專項核查意見。同時,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還應當密切關注公共媒體關于發行人的重大報道、市場傳聞。”上交所指出。


(資料圖片)

上交所進一步指出,相關報道、傳聞與發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異,所涉事項可能對本次發行上市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向本所作出解釋說明,并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薦機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向本所報告。

具體而言,上交所表示,在發行上市申請受理后,保薦機構應當對項目涉及的重大事項保持關注并履行好盡職調查職責:

一是外部環境變化情況,包括發行人所處行業政策、監管要求變化情況。

二是發行人自身經營情況,包括期后財務狀況、在手訂單變動情況、主要資產使用狀況、業務運行穩定情況,以及對生產經營影響。

三是涉訴涉案情況,包括發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訴訟、糾紛等,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等。

四是重大報道、市場傳聞等,以及投訴舉報涉及的具體事項對發行人信息披露及生產經營影響。針對重大輿情,保薦機構應當建立輿情管理工作機制,在發行上市期間發生重大輿情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提交專項核查意見,除首次申報時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南第 2 號——發行上市申請文件》要求,對發行人歷史輿情進行專項核查并提交核查報告外,還應當在提交注冊文件時,同步更新提交輿情專項核查報告。

同時,在審核動態中,上交所還通報了保薦機構執業質量首次評價的總體情況。

2023年7月21日,深滬兩所聯合發布實施了《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下稱“《評價辦法》”)。

上交所表示,《評價辦法》適用對象為在境內從事主板、科創板及創業板首發保薦業務的保薦機構。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共103家。其中,作為2022年度評價對象的有51家,另有52家保薦機構因2017年無保薦上市公司或2022年無在審或注冊環節首發項目,不參與本次評價。

“經匯總各部分評價結果,納入評價范圍的 51 家保薦機構中,得分排序前20%為A類,共10家;后20%為C類,共10家;其余為B類,共31家。”上交所強調,從保薦機構評價得分情況來看,各保薦機構要進一步樹立質量優先的執業理念,持續提升保薦項目質量。

不過,根據《評價辦法》過渡期安排,2022年度評價結果不對外發布,亦不作為分類監管依據。過渡期滿后,深滬兩所將根據以后年度評價結果,對處于審核階段的首發保薦項目實施分類監管安排。

據悉,保薦機構評價結果為A類的,對其保薦的首發項目降低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比例;連續三次評價結果為A類的,原則上不開展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

而保薦機構評價結果為C類的,依照有關規定加大對其保薦的首發項目審核問詢力度,加大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比例;連續三次評價結果為C類的,原則上全部開展現場督導或按規定開展問題導向現場檢查。

關鍵詞: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