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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訊息:國家能源局就光伏電站建設第二次征求意見 新的意見稿有哪些不同?

來源:揚子晚報2022-09-07 09:29:17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發布《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下稱《二次意見稿》),于9月5日至9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次意見稿》指出,光伏電站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規定公開行政許可信息。電網企業不得允許并網后6個月內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電站項目發電上網。

此外,《二次意見稿》還提出,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確定的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總體目標和重大布局、各地區光伏電站發展規劃和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結合光伏電站發展需要,及時優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劃安排,統籌開展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鼓勵采用智能電網等先進技術,提高電力系統接納光伏發電的能力。電網企業要會同全國新能源(600617)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及時公布各省級區域并網消納情況及預測分析,引導理性投資、有序建設。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與去年11月26日公開發布的第一次征求意見稿相比,《二次意見稿》針對電站開發建設做了多次細節的修改。

具體而言,《二次意見稿》新增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建檔立卡。國家能源局依托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組織開展并網在運光伏電站項目的建檔立卡工作。建檔立卡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業主、裝機容量、并網時間、項目運行狀態等信息。每個建檔立卡的光伏電站項目由系統自動生成項目編碼,作為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唯一身份識別代碼。

第二,前期準備。光伏電站項目建設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光伏電站項目的接網消納條件,符合用地用海和河湖管理、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

第三,建設要求。光伏電站項目備案容量原則上為交流側容量。項目單位應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備案機關可視需要組織核查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及時廢止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

第四,資質許可。光伏電站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規定公開行政許可信息。電網企業不得允許并網后6個月內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電站項目發電上網。

值得注意的是,《二次意見稿》對有關電網接入管理內容部分做了重點的修改。其中,最顯著的變化是兩個數字的取消。

第一,取消了在接網技術要求上,“光伏發電系統容配比不應高于1.8:1”的要求。在《二次意見稿》中,光伏電站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光伏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有關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或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的規模。

第二,取消了在并網管理時,電網企業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時“15個工作日內”的時間限制。在《二次意見稿》中,項目單位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后,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并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二次征求意見稿措辭更為嚴謹,對并網容量、并網時點、生態環保等做了更明確的要求,加強了對在運電站的管理。”針對二次征求意見的調整內容,國金證券電新團隊分析認為,明確備案容量為交流側容量、取消容配比限制,本質上都是符合無補貼+光儲時代的行業發展需求,即允許光伏電站業主根據項目資源、設備選型、配儲比例以及對電力系統和項目運行特征的理解,自由選擇直流側組件安裝量,一方面在不增加電網側負擔的前提下有利于提升項目綜合經濟性,另一方面,在未來新能源大比例參與市場化交易的背景下,也有利于龍頭開發商/運營商體現運營管理能力的優勢。

“并網6個月內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的要求,從‘潛規則’升級到‘明文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督促組件‘補裝’進度的作用,在電力供應緊張的大背景下,確保光伏‘新增裝機量’能夠及時體現為‘發電能力’。”該團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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