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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公司如何轉板滬深交易所?辦法來了

來源:揚子晚報2022-03-04 21:37:12

中新經緯3月4日電 4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科創板、創業板轉板辦法。

上交所

上交所表示,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辦法(試行)》”。

上交所稱,于2021年2月26日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上證發〔2021〕17號)同時廢止。北京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原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公司申請在上交所科創板轉板上市的,仍適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

上交所轉板辦法指出,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的,應當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轉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原精選層掛牌的,原精選層掛牌時間與北交所上市時間合并計算。

辦法明確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轉板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12個月受到北交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公開譴責等情形;

(三)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四)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五)公眾股東持股比例達到轉板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轉板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眾股東持股的比例為10%以上;

(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連續60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

(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八)上交所規定的其他轉板條件。

其中,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2條規定的5項標準中的一項。

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至科創板上市,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1.4條規定的兩項標準中的一項,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科創板上市規則》的規定。

辦法還要求,轉板公司應當符合《注冊辦法》規定的科創板定位。

深交所

深交所稱,為進一步明確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相關事宜,深交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上市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原《轉板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辦法(試行)》。在北京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向本所提交的轉板上市申請,適用原《轉板辦法》。

在轉板條件方面,深交所要求,轉板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在北交所連續上市一年以上。轉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原精選層掛牌的,原精選層掛牌時間與北交所上市時間合并計算。

深交所明確,轉板公司申請轉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注冊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且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受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交所公開譴責等情形;

(三)股本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

(四)股東人數不少于1000人;

(五)社會公眾持有的公司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持股的比例達到10%以上;

(六)董事會審議通過轉板相關事宜決議公告日前六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不低于1000萬股;

(七)市值及財務指標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標準,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轉板公司申請轉板,表決權差異安排應當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

(八)深交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

深交所提出,轉板公司所選的上市標準涉及市值指標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轉板申請日前二十個、六十個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盤市值算術平均值的孰低值為準。

深交所同時要求,轉板公司應當符合《注冊辦法》等規定的創業板定位。

關鍵詞: 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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