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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大型民營企業債務風險?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這樣建議

來源:揚子晚報2022-03-03 17:13:45

揚子晚報網3月3日訊(見習記者 王燦)近年來,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響,部分大型民營企業債務風險加速暴露。當前,我國大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實際控制人對企業影響力過大等問題,即使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也鮮有成功案例。在破產重整過程中,普遍存在管理人選任制度不健全、合并重整制度不完善、重整方案基礎不扎實等問題。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提出了三點建議。

首先要完善破產重整管理人制度。郭新明建議,一要注重加強管理人能力建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健全管理人“進退”機制,推動管理人名冊省際互認;還可以根據管理人擅長領域、從業經驗等,設置不同的能力等級。二要探索管理人選任方式改革。比如,對標的額較大、涉及面廣的重整案件,鼓勵面向全國公開競爭性選任管理人。三是完善管理人報酬支付機制。比如,為促使管理人盡職履責,可探索實施重整費用分階段支付。此外,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如暫未確定管理人,可指定臨時管理人,避免出現管理人“真空期”。

其次要規范關聯企業合并重整。郭新明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一是細化合并重整的適用規則和條件。在審查關聯企業是否應被納入合并重整范圍時,充分尊重相關監管機構意見,同時允許和鼓勵債權人依法就合并重整涉及企業向法院提起異議。二是明確合并重整路徑程序。明確關聯企業、關聯企業債權人和已經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關聯企業的管理人及債權人作為合并重整的申請人。對于同在一個省份有重大影響的關聯企業,探索由省級人民法院提審。明確利害關系人對法院作出的合并裁定不服申請復議時上級法院的審查標準,充分保障利害關系人權利救濟。

最后,還要提高破產重整方案質量。郭新明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要完善救濟途徑以確保債權人利益保護。一是管理人應讓債權人更多參與重整方案的制定。賦予債權人向管理人詢問重整方案進展、企業經營情況和重大決策的權力。二是提前讓債權人了解重整草案。在重整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前,增加一次全體債權人預備會議,并給債權人預留至少1個月的決策時間。三是引入破產重整聽證機制。重點支持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前景、技術競爭力的民營企業;對喪失償債能力,無法通過重整解決債務困難的民營企業,要打破剛性兌付,穩妥退出市場。四是提高重整方案執行情況的事后監督問責力度,相關方應該對重整方案的事后實施就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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