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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要聞】售樓處擅自采集客戶人臉構成侵權

來源:光明網2023-06-20 08:34:13


(資料圖片)

隨著科技發展,人臉識別的體驗場景也越來越普遍,刷臉解鎖、刷臉付款、刷臉認證……近日,浙江平陽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地產經紀公司訴房開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銷售的合同糾紛案件。原是雙方就代理銷售引發的糾紛,而后卻牽扯出人臉識別的侵權問題,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房地產經紀公司與房開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委托銷售協議》,約定由房地產經紀公司代理銷售房屋。房地產經紀公司要在客戶到訪前通過“幸福通APP”向房開公司報備到訪的客戶(姓氏+聯系方式),報備時間不得晚于客戶到訪前30分鐘。否則,該客戶視為自然到訪客戶,不作為有效“帶看”到訪客戶。后雙方就本項目銷售推介服務又簽訂了一系列補充協議,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雙方就服務費金額發生爭議,房地產經紀公司遂將房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房開公司支付服務費46083379.22元并支付違約金。房開公司辯稱,銷售房屋中有54套的購買客戶有人臉識別系統截圖證明客戶系房開公司客戶,不應支付對應的傭金。對此,房地產經紀公司表示人臉識別系統截圖不具有合法性,且房開公司已授權員工在成功銷售確認單上簽字確認客戶歸屬。

法院審結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本案涉及自然人個人信息且房開公司通過人臉識別系統采集的個人信息系用于其商業目的,應得到被采集信息個人的明示同意,而某房開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過程中人臉采集的行為已征得客戶的同意,故該組證據不予采納。上述房源系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成功銷售,某房開公司應依約支付相應的服務費。

法官說法

本案中,開發商以人臉識別系統獲取的人臉信息作為區分自訪客戶或渠道拜訪客戶的依據,未征得購房人或來訪人的同意,亦未對運用人臉識別系統進行采集、儲存、使用等事項如實告知,其行為構成侵權。人臉信息作為生物識別信息,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使用人臉識別系統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數字經濟時代,應尊重個人自由,強化個人信息保護,依法進行數字社會、智慧城市建設。(全媒體記者王春 通訊員 章慧)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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