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監管辦法》”),針對意外險市場亂象進行規范。
2020年3月5日,銀保監會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計劃用兩年的時間扭轉意外險市場亂象叢生的局面:到2020年底,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基本建立;到2021年底,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基本健全。
同年6月1日,銀保監會下發了《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工作方案》,側重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渠道管理、理賠管理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通過有序推進意外險市場的各項改革措施,使市場亂象叢生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變。
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規定上限
據了解,一些意外險手續費率、渠道費用水平較高,比如說銀行借款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等,在部分渠道手續費率高達50%以上,航空意外險的手續費高于90%。
為此,《監管辦法》指出,保險公司在厘定保險費時,應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價假設。
具體而言,一是保險公司在厘定長期意外險保險費時,應根據公司歷史投資回報率經驗和對未來的合理預期及產品特性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利率。
二是保險公司應以行業公開發布的意外傷害經驗發生率表為基礎,結合公司實際經驗數據,按照審慎原則確定預定發生率。
三是各保單年度的預定附加費用率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但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規定的上限。以個人業務為例,短期意外險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不得超過35%,長期意外險中,期交產品不得超過35%,躉交產品不得超過18%。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2019年,意外險業務1175.16億元,賠款支出297.66億元,保額2824.62萬億元,保單共計135.36億件。
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
意外險通常保障期限短,出險概率低,所以賠付率相對低,但由于多被渠道捆綁,所以費用率高。對消費者而言,這樣的定價顯然是不合理的。
為此,《監管辦法》指出,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長期意外險產品以及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低于100萬元或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于5000件的的短期意外險產品除外。對過去三年平均賠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以確保下一年度賠付率不低于50%。
其中,賠付率的計算公式為:(年度賠款金額+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年初未決賠款準備金)÷(年度保費收入+年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年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對于連續兩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賠付率低于30%的產品,保險公司應停售該產品。
禁止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
意外險捆綁銷售等問題也頗受吐槽。為此,《監管辦法》列出負面清單:
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其中捆綁是指:意外傷害保險產品不單獨標價向客戶銷售,或者不作為單獨產品向客戶贈送。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托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產品;
夸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以利益輸送、商業賄賂等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
通過增加特約條款擴展保障范圍,或未經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同意,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惡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
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產品;
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游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
通過指紋采集或圖像采集替代意外險出現管理中保單應當載明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身份信息;
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記者 李致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