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發文推進職工醫保門診共濟
調整普通門診起付標準,定點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
華聲在線全媒體記者 周倜 李傳新 通訊員 李躍芳
【資料圖】
職工醫保門診共濟改革是當前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5月18日,省醫療保障局發布多個文件,就相關工作作出部署。
自6月1日起調整優化普通門診起付標準
省醫保局下發的《關于調整優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政策的通知》指出,自今年6月1日起,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的一級醫療機構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政策范圍內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按70%比例支付;在醫保定點的二級醫療機構就診,政策范圍內門診醫療費用,每次起付標準50元,多次就診的起付標準累計不超過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醫保定點的三級醫療機構就診,政策范圍內門診醫療費用,每次起付標準100元,多次就診的起付標準累計不超過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個自然年度內,起付標準金額累計不超過300元,在職職工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500元,退休人員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2000元。
據了解,優化調整之前,我省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政策為: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一級醫療機構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政策范圍內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按70%比例支付;在二級醫療機構就診,政策范圍內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三級醫療機構就診,政策范圍內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300元,按60%比例支付。
今后在定點藥店買藥憑處方可享受醫保報銷
據悉,截至5月18日,全省已有3個市州910家定點零售藥店開通門診統籌服務。此次省醫保局下發的《關于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明確了門診保障定點零售藥店藥品支付政策。
參保人員憑醫保定點醫藥機構處方或納入協議管理的本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電子處方(有關協議管理規定另行制定),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且符合支付范圍的費用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在定點零售藥店實行直接結算,參保人員只需支付個人負擔費用;屬于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零售藥店與醫保經辦機構按協議規定結算。參保人員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配藥,執行與基層醫療機構相同待遇報銷政策,不設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藥品費用按70%比例支付,定點零售藥店和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合并計算。
定點零售藥店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業務時,原則上同步開通省內異地就醫門診統籌費用聯網直接結算業務,參保患者在省內異地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無需事前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登記,可以通過人臉識別、醫保電子憑證、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在省內異地就醫聯網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執行全省統一的職工門診統籌政策,門診統籌費用納入全省集中清算。
同時,我省鼓勵定點零售藥店依據符合規定的長期處方為參保患者提供用藥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可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患者開具長期處方,一般4周以內,最長可開具12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參保人員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務,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