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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聲在線5月16日訊(記者 楊佳俊 通訊員 李玉清)兩塊廣告牌同時墜落砸傷路人,責任誰來承擔?近日,華容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黎某經營的門店與趙某經營的門店相鄰。一天傍晚,兩家店的門頭招牌整體意外脫落,砸中路過的行人孫先生,導致其受傷。因就賠償事項協商不一致,孫先生訴至華容縣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塊招牌系在瞬間整體脫落,共同作用造成原告孫先生受傷的事實。黎某與趙某分別作為招牌的實際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時時加強對各自門店招牌的管理維護,并在發現隱患時及時排除,但黎某與趙某均未進行必要日常安檢養護,對滋生的安全隱患亦未及時察覺,黎某與趙某違反各自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現二人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各自無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結合道路電子眼監控視頻可以推斷,孫先生系被兩塊招牌中間偏黎某店面招牌處砸倒。故黎某應承擔較重的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黎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孫先生經濟損失16萬余元;被告趙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孫先生經濟損失11萬余元。
法官提醒,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也就是說,發生了招牌脫落致人損害的行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要不承擔責任,就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無需原告證明被告在主觀上存在過錯。而受害人無需證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觀責任上存在過錯,只需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并且該損害后果是由相關的廣告牌脫落造成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