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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熱點:重要提醒!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5000元培訓費

來源:華聲在線2022-12-29 19:30:46

華聲在線12月29日訊(全媒體記者黃京)“雙減”工作實施以來,學科類培訓治理取得階段性進展。但與此同時,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資質欠缺、質量難以保證、無端制造焦慮、擾亂行業發展秩序等問題也比較突出。全面規范非學科類培訓行為,維護廣大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近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門印發《關于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治理作出系統部署。

《意見》要求,各地要對照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對現有機構進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設置標準的要對標整改。對2023年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培訓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資質不全?實行“先證后照”制度

針對一些地方非學科類培訓門檻偏低、魚龍混雜的問題,《意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與學科類培訓同樣實行“先證后照”制度,須依法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后,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行政許可的層級與學科類培訓機構保持一致,線上機構為省級管理,線下機構為縣級管理。因非學科類培訓種類繁多、專業性強,規定由省級明確的相應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牽頭制定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基本設置標準,設定行業準入門檻,保證服務質量水平。

同時,《意見》要求非學科類培訓內容應與培訓對象的年齡、身體素質、認知水平相適應,符合身心特點和教育規律,培訓材料要全面落實《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確保培訓正確方向。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1:00。同時,培訓機構要全面落實國家規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風險防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消除安全風險隱患。

非學科類培訓從業人員缺乏資質?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

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質,是衡量一個機構是否正規的重要標準。針對從業人員資質問題,《意見》要求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具體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明確)或具有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證,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含民辦中小學在職在崗教師),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此外,記者還獲悉,在目前教育、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正在開展的藝考培訓機構專項治理中,也將核查從業人員資質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對不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將依法清退。

如何避免“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鼓勵先服務后收費,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

《意見》明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要堅持公益屬性,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培訓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控制調價頻率和幅度,并報送主管部門。各地可探索通過建立價格調控區間、發布平均培訓成本等方式,引導培訓機構合理定價。培訓機構收費應當實行明碼標價,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禁止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任何形式的價格欺詐行為。各地要建立健全非學科類培訓市場監測體系,重點加強對體育、藝術及中小學生廣泛參與的其他非學科類培訓收費的監測。

針對備受家長關注且擔心的機構“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意見》要求,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培訓收費實行指定銀行、專用賬戶、專款管理。培訓機構收費應全部進入本機構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收費賬戶應向社會公開。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鼓勵培訓機構采取先提供培訓服務后收費方式運營,采取預收費方式的,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各地根據工作需要,采取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對培訓機構預收費進行風險管控。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訂版),明確培訓項目、培訓要求、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意見》還強調,要加強非學科類培訓日常監管。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好安全職責,遵守建筑、消防等安全相關規章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各地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培訓行為。推進“互聯網+監管”,將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部納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統一管理。推進行業自律,引導機構規范運行。

如何緩解“培訓焦慮”?不得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結果與大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

《意見》明確,要做好非學科類培訓規范治理的配套改革。強化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促進學生學習更好回歸校園。加強音樂、體育、美術等緊缺學科教師配備補充,開齊開足上好音體美課程;統籌利用科普、文化、體育等各方面社會資源,積極聘請退休教師、具備資質的社會專業人員或志愿者等參與支持學校課后服務工作,滿足學生多樣化學習需求。

同時,要改進體育、藝術中考測試內容、方式和計分辦法,扭轉片面應試教育傾向,切實加強過程性考核,逐步實現考試成績等級呈現,弱化選拔功能,注重對學生運動習慣和藝術素養的培養。嚴格招生工作紀律,不得將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結果與大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規范并減少面向中小學生的體育、文化藝術、科技類考級活動,各類考級和競賽的等級、名次、證書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體育藝術科技特長測評、招生入學的依據。

(一審:黃京 二審:袁欣 三審: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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