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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王春霞 發自北京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新聞發布會。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等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精神傷害是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危害后果之一,但這一點以往容易被忽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一庭庭長何莉說,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受到性侵害后,一些被害人出現精神抑郁、創傷后應激障礙等精神疾病,如果不能及時治療,會對未成年人成長和學習、生活造成長期負面影響,危害很大。
何莉介紹,《解釋》明確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后可以主張民事賠償的范圍,并將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明確為可依法獲得支持的物質損失,有助于未成年人及時獲得足夠賠償進行醫療診治,早日走出被害陰影,回歸正常生活。《解釋》要求,主張上述賠償,應當有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目的是既要保證確有醫療診治需要的被害人得到及時救治,又能使賠償數額的認定有相應事實證據支持。鑒于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具有專業性、復雜性,希望各地司法機關、案件當事人和社會各界準確理解該規定的精神,使有醫療診治需要的被害人及時診治、依法維權,讓未成年被害人切實感受到司法關愛,讓全社會更加關注被害人精神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