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一名臺灣女子提起離婚訴訟主張,老公婚后經(jīng)常限制她“只能留長發(fā)”,還因她剪短發(fā)而找長發(fā)酒店妹曖昧,分居后,他還傳訊“短發(fā)看起來真丑真胖”出言譏諷她。
妻子提告主張,2009年結婚后屢因婆媳問題、生活習慣與個人價值觀等問題,與老公發(fā)生齟齬,且他對她的外貌頗有意見,甚限制她剪發(fā)、染發(fā),他還曾到聲色場所與其他女子發(fā)生曖昧,她遭到背叛而受有精神痛苦,當時雖有意修復關系,然與他之爭執(zhí)依舊。
前年2月間又因細故口角,她再難忍受而提出分居及離婚想法,他欣然同意分居提議,她搬離住處迄今已逾2年,期間他竟又傳送批評她短發(fā)造型難看等人身攻擊訊息予她,兩造婚姻因上訴人可責所為已生重大破綻難以繼續(xù)維持,訴請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他從未放棄影響掌控她外貌決定之意圖,且分居之后,兩造皆無積極充分作為,用以改善關系之窘境外,他未曾釋出足夠善意,促進兩人重啟交流,又屢屢進行外貌批評,及其最初傷害兩造情感忠誠之所為,更屬損及雙方間之互信、互賴、互敬、互愛結合基礎,判準離婚,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