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范天嬌
為賺“快錢”,在朋友圈出售“上頭電子煙”被依法嚴懲;為隱藏販毒所得,通過網絡支付平臺“自洗錢”被數罪并罰;為躲避打擊,使用虛假身份信息收寄毒品終被識破……
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打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在辦案過程中,該省法院依法從嚴懲治毒品犯罪,同步懲治上下游犯罪,加大對毒品犯罪的經濟制裁力度,堅決打掉犯罪分子通過販賣毒品發家致富的幻想。
(相關資料圖)
屢教不改多次販毒
判處無期沒收財產
嚴懲毒梟、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一直以來都是安徽法院對毒品犯罪的打擊重點。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尹某某就系累犯、毒品再犯,被法院依法嚴懲。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尹某某與上家鄒某聯系購買甲基苯丙胺,并通過ATM現金存款方式向鄒某銀行卡存款67900元。同年5月5日晚,尹某某找到姚某(另案處理),告訴其準備去湖北拿貨,姚某提出欲購買50克,并聯系蔣某某開車送尹某某去湖北。
一天后,尹某某從鄒某處拿到甲基苯丙胺,返回途中分出50克左右放在駕駛座椅下面,后在一服務區下車,讓蔣某某自行開車返回找姚某。偵查人員當天將尹某某抓獲,從其身上查獲950.12克甲基苯丙胺、0.6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在姚某住處查獲41.29克甲基苯丙胺。經查,在尹某某落網前十余天,其還賣給他人8克甲基苯丙胺,獲毒資12000元。
法院同時查明,尹某某此前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2018年12月21日減刑釋放。
合肥中院認為,尹某某等人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運輸,其中尹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999.4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0.65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根據尹某某的販賣數量及考慮其系累犯、毒品再犯,對尹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3名被告人亦分別被判處刑罰。
尹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安徽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出售違法型電子煙
認罪退贓獲刑罰金
合成大麻素類物質是人工合成的化學物質,吸食后會出現頭暈、嘔吐、精神恍惚,甚至休克、窒息、猝死等情況,社會危害極大。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進行整類列管。但戴某某和陳某(另案處理)為賺“快錢”心懷僥幸,多次向他人出售合成大麻素電子煙,致使此類“上頭電子煙”最終流入娛樂場所等地。
肥西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1日,國家對合成大麻素進行整類列管后,戴某某和陳某依舊通過網絡平臺向外發布出售“上頭煙”的信息,以每根價格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向外出售。有意購買者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聯系兩人,完成轉賬、告知收貨地址后,兩人通過“同城送貨”“跑腿送貨”等途徑發貨,并發展了王某某、李某等人作為下線對外販賣。經查,戴某某先后多次自己或通過下線出售電子煙計470余根,電子煙油計10瓶。
法院認為,戴某某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合成大麻素對人身體有危害,且已被國家整類列管,仍以電子煙或煙油形式對外出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根據戴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罪認罰及積極退贓等情節,對戴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其余8名被告人亦分別被判處刑罰。
販毒之后掩飾所得
自洗錢應數罪并罰
安徽法院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同步懲治上下游犯罪,依法打擊涉毒洗錢犯罪,加大對毒品犯罪分子的經濟制裁力度。陳某某等12人販賣毒品、洗錢、非法經營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查明,2020年6月至11月間,陳某某在不具備經營危險化學品相關資質情況下,多次從他人處低價購進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在租賃的倉庫中分裝成小瓶,以100元至150元不等價格進行販賣,非法經營數額計57797元。
2021年7月至8月間,陳某某為非法獲利,將含有合成大麻素的電子煙油與普通煙油進行勾兌,以一支15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販賣給他人,并通過跑腿或快遞方式寄送給購毒人員。
為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質和不法來源,陳某某通過段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的網絡賬戶收取毒品資金,要求他們通過“口令支付”等功能轉移毒品資金。陳某某共販賣毒品220毫升,掩飾、隱瞞毒品資金23600余元。
鳩江區法院認為,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合成大麻素是毒品仍多次販賣,販賣毒品數量大,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使用他人微信資金賬戶收取和轉移毒品資金,以掩飾、隱瞞販賣毒品所得的非法性質和不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經營一氧化二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經營罪,對陳某某予以數罪并罰。考慮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罰金6萬元。其余11名被告人亦分別被判處刑罰。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條款進行了重大修改,將“自洗錢”行為單獨入罪。法院對實施販賣毒品犯罪行為后,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又實施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等行為的,如本案中陳某某使用他人微信賬戶收取和轉移毒品資金,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同時沒收實施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并處罰金,堅決斬斷毒品犯罪分子的經濟鏈條。
利用快遞郵寄毒品
司法建議堵塞漏洞
近年來,隨著物流寄遞行業蓬勃發展,收寄物品時對所寄物品檢查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錢某等人就利用該漏洞,將毒品夾帶在密封物品內,使用虛假收、寄件人身份信息收、寄毒品。
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查明,2022年7月底,錢某讓劉某幫忙購買毒品,劉某遂讓女友王某幫錢某購買毒品。此后錢某又讓王某嵩聯系需要購買毒品的吸毒人員,王某嵩遂聯系了朱某某。王某聯系武漢販毒人員吳某(另案處理),約定2000元購買一克冰毒。同年8月1日,吳某通過快遞將毒品寄出,劉某、王某和錢某于次日將毒品取回,劉某吸食了部分毒品。當晚,錢某聯系王某蒿欲將所購剩余毒品賣出。
三天后,王某嵩與朱某某約定以2700元的價格將冰毒賣給朱某某。在先行支付1700元毒資至王某嵩指定賬戶后,朱某某從王某嵩處取走毒品。
田家庵區法院認為,錢某等4人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王某嵩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賬戶收取毒資從而轉移資金,其行為又構成洗錢罪,對王某嵩應數罪并罰。根據錢某等人分別具有的認罪認罰、累犯、毒品再犯情節,以及王某、劉某系漏罪需與之前所判刑罰并罰等情節,對錢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對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
法官庭后表示,通過郵寄毒品的方式,致毒品交易更快捷、更隱蔽、涉案地域更廣,查處難度更大,如不加大監管力度,可能會助長該現象的增長和蔓延。本案中所涉毒品雖數量不大,但案件審結后,法院主動聯系寄件地、收件地兩地郵政管理局,對加大快遞收寄環節把關力度、加強員工業務技能培訓、強化聯合執法檢查力度等方面提出司法建議,幫助郵政管理部門及時堵塞管理漏洞。兩地郵政管理局均復函表示會進一步督促寄遞企業執行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三項制度,加大監管責任,并對涉事企業和人員作出處理。
刑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老胡點評
走私、販賣、運輸、制作毒品嚴重危害國家民族利益、損害人民群眾健康、影響社會平安穩定,是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活動。
司法機關在嚴打重罰涉毒違法犯罪的同時,應當更加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涉毒違法犯罪社會治理之中,充分發揮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的能動作用,推動各相關單位,尤其是物流寄遞行業查找問題、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消除走私、販賣、運輸、制作毒品行為存在的條件,力爭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同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活動,使社會各界,尤其是青少年認識到毒品對自身、家庭和社會造成的巨大傷害,堅決拒絕任何類型的毒品誘惑,尤其對新型毒品保持高度警覺,切實鏟除涉毒違法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