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3年修訂)
【資料圖】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強公司敏感信息的相關管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條 報告義務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各工廠、部室第一責任人、控股(包括實質性控制)子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人員等。報告義務人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本單位或本部門指定一名聯絡人。
第四條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會秘書牽頭,組織其他有關部門對公司、控股股東及所屬企業的網站、內部刊物等進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時對敏感信息的歸集、保密及披露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對各分廠、部室、子分公司進行現場排查,以避免內幕交易、股價操縱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第五條 各部門應當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和資料進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項如下:
(一)常規交易事項
1、購買或出售資產;
2、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對子公司投資等);
3、提供財務資助(含有息或者無息借款、委托貸款等);
4、提供擔保(含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
7、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8、債權、債務重組;
9、簽訂許可使用協議;
10、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
11、放棄權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等)。
(二)關聯交易事項(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以下交易:
1、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交易事項;
2、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
3、銷售產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5、委托或者受托銷售;
6、在關聯人財務公司存貸款;
7、與關聯人共同投資;
8、其他通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三)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重大事件
1、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披露;
2、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
3、依據中國證監會關于行業分類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發生變更; 4、董事會就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優先股、公司債券等境內外融資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5、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內外發行融資申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等收到相應的審核意見;
6、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行業政策、產品價格、原材料采購、銷售方式等發生重大變化);
7、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總經理或者財務負責人發生變動;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標記、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12、獲得對當期損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13、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突發事件
1、發生訴訟和仲裁;
2、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實施中出現重大變化;
3、預計本期可能存在需進行業績預告的情形或預計本期利潤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有較大差異的;
4、出現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共傳媒傳播的信息;
5、其他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風險事項
1、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2、發生重大債務或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3、可能依法承擔的重大違約責任或大額賠償責任;
4、公司決定解散或者被有權機關依法責令關閉;
5、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或者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進入破產程序; 6、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被抵押、質押;
7、公司主要銀行賬戶被凍結;
8、主要或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1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12、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無法履行職責。除董事長、總經理外的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3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13、其他重大風險情況。
第六條 在排查過程中,公司董事會秘書及有關部門應密切關注公司控股股東擬轉讓持有公司股份的動向,對其股份轉讓的進程,應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報告。
第七條 對持股5%以上的股東應當進行排查,密切關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現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的情形。
第八條 有關知情人員、部門和公司,應報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認為敏感的事項,報告前述信息時,包括但不限于與該信息相關的協議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規、法院判決及情況介紹等。
第九條 有關知情人員、部門和公司,對前述所列敏感事項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在該類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類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如有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發生,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內部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開除等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各部門、各公司在排查過程中,如達到以下額度之一的,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秘書報告,并由公司董事會秘書向董事會匯報:
(一)常規交易類事項: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
2、交易標的(如股權)涉及的資產凈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3、交易的成交金額(包括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4、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5、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0萬元; 6、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100萬元;
7、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發生的常規交易只要滿足上述規定額度之一的,同樣應當負有履行信息報告的義務。
(二)關聯交易類事項:
1、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
2、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人民幣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
3、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只要滿足上述規定額度之一的,同樣應當負有履行信息報告的義務。
4、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關聯交易應當累計計算,已經履行相關披露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范圍。
(三)其他事項:
1、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2、其他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比照適用本條第(一)項常規交易事項的規定,達到相關標準或不涉及具體金額的,相關人員、部門和公司應當按本制度及時報告。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公司如遇到需要對外報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網站、內部刊物刊登的信息,應對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同時抄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以確定是否需要及時披露。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應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對上報的信息進行分析判斷,并決定對其處理的方式、履行相應程序。同時指派專人對報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