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嚴厲打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違法行為,保障長江經濟帶和我市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蘇環辦〔2021〕207號)等法律規定和管理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五個要求
嚴格落實產廢單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主體責任。委外利用處置的,產廢單位應對受托方的許可資質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嚴格危險廢物產生貯存環境管理。產廢單位應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臺賬,并通過“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 如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年產廢量10噸以下的,可通過小量危險廢物收集信息系統轉報)。
嚴格危險廢物轉移環境管理。每個危險廢物包裝物上的標簽都應有唯一二維碼(槽罐車、管道運輸等除外),產廢單位應通過“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年產廢量10噸以下的,可通過小量危險廢物收集信息系統轉報)掃碼填報電子轉移聯單。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對符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利用處置環節豁免條件的,利用處置單位可不申領可許證,但應納入“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并落實管理要求和主體責任。
嚴格危險廢物應急處置和行政代處置管理。需采取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或行政代處置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科學制定處置方案并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備。
二、嚴禁七種行為
嚴禁產廢單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運輸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對以所謂“第三方中介機構”為名,層層轉包,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不法分子嚴懲不貸,并依法追究產廢單位法律責任。
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資質單位進行收集、貯存及利用處置。
嚴禁任何企業、供應商、經銷商等以生態環境部門名義向產廢單位、收集單位、利用處置單位推銷購買任何與“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相關的智能設備。
嚴禁任何第三方在“江蘇省危險廢物全生命周期監控系統”推廣使用、宣傳、培訓過程中以夸大、捆綁、謊稱、壟斷等方式借機推銷相關設備和軟件系統。
嚴禁無二維碼轉移行為(槽罐車、管道運輸等除外)。
嚴禁生態環境系統人員直接或間接為產廢單位指定或介紹收集、轉運、利用處置單位。
嚴禁借應急處置和行政代處置名義逃避監管,違法處置危險廢物。
請江北新區分局、各派出局加大對相關企業和人民群眾的宣傳力度,壓實相關企業主體責任,發揮人民群眾監督力量,守牢南京市危險廢物環境安全陣地。
投訴舉報電話:12369
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