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發改委制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指數行為管理辦法(試行)》17日對外公布。官方稱,此舉有利于促進包括大宗商品在內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市場價格合理形成,推動中國價格指數市場健康發展。
近年來,一些市場機構競相編制發布反映中國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的價格指數,在發揮積極作用同時,也存在價格指數編制科學性差、信息不公開不透明等諸多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價格合理形成。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價格市場化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由市場形成。放開價格不等于放任不管,規范價格指數行為既是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的客觀需要,也是促進價格指數市場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發展的內在要求。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未設定準入門檻,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編制發布價格指數,無需通過申請、審核、備案等獲取資格。僅從編制發布價格指數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發,對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提出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如具備獨立性,具有合法穩定的價格信息來源,具有必備的專業人員、設施、技能、組織架構等。
例如,《辦法》明確規定,價格指數行為主體應獨立于價格指數所反映的商品和服務市場的直接利益相關方,要充分披露價格指數行為主體的基本情況、指數編制方案、指數最新值的簡要計算基礎和過程、自我評估結果,編制方案應包括價格信息采集點的選擇標準、使用主觀判斷的條件及優先級等。
為確保價格指數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場的狀況,《辦法》對價格指數命名亦作了明確規定。冠以“中國”“國家”等字樣的價格指數,應當充分證明信息采集點覆蓋的交易規模在全國市場中的占比,以及該覆蓋面能夠準確有效地反映全國市場價格情況。
《辦法》還強調,價格主管部門可對價格指數行為開展合規性審查,對不合規行為采取懲戒措施。(王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