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熱點 > 正文

@湖南人,3月1日起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啦

來源:華聲在線2022-03-01 07:34:05

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2月28日訊(全媒體記者 李琪  通訊員 錢小艷 實習生 肖雨璐)3月1日起,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將實現全國互認。記者今天從湖南省醫保局了解到,我省也將落地實施這起備受關注的新規。

據了解,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印發通知,為進一步提高醫療資源利用率,減輕人民群眾就醫負擔,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制定了《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與互認標識。簡單來說,就是不同地區的患者,持有某一區域的HR標志檢驗結果,可以在區域內、有互認資質的醫院“通用”。

質量控制

檢查檢驗項目需經過質量評價

對于有關部門的職責,《辦法》明確提出,相關醫療機構應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

同時,《辦法》詳細提出了開展互認工作的基本要求,可以重新檢查的具體情況,并要求醫務人員加強醫患溝通,對于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辦法》還指出,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設檢查檢驗門診,由醫學影像和放射治療專業或醫學檢驗、病理專業執業醫師出診,獨立提供疾病診斷報告服務。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并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與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沒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

落實操作

轄區醫療機構統一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樣式

《辦法》內容顯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轄區醫療機構統一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樣式,對于檢驗結果應當注明所使用的檢測方法及參考區間。鼓勵醫療機構將在同一區域范圍內互認的檢查檢驗結果在一份報告單中出具,并在報告單上統一標注相應互認區域范圍和互認標識。

同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

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等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

具體內容

互認和不互認的檢查檢驗結果有這些

根據《辦法》要求,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

存在六種情況醫院不互認。《辦法》規定有以下六種情形:一是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二是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三是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四是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五是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六是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


關鍵詞: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