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險企要有長期經營大病保險業務的安排
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將2013年印發的《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2016年印發的大病保險五項制度進行整合,此次出臺的《辦法》形成了一個監管制度,構建起覆蓋大病保險承辦全流程、全環節的監管體系。
據介紹,修改后的制度將“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根據政策要求和行業實際情況對近幾年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規范。
一是落實《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經營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建立健康保險事業部,完善了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的要求。二是明確保險公司與政府開展大病保險項目清算的要求,鼓勵按完整協議期進行清算。同時強化公司主體責任,要求保險公司建立內部問責機制,認真測算價格,理性參與大病保險投標,做好承辦工作。三是要求保險公司要有長期經營大病保險業務的安排,按照長期健康保險的經營標準完善組織架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人員配備,提升專業經營和服務水平。四是整合監管資源,發揮監管合力,進一步突出派出機構作為一線監管部門的作用,進一步細化、實化派出機構在大病保險各環節的具體責任。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按照《辦法》要求,指導保險公司做好大病保險承辦工作,推動大病保險制度健康持續運行。
(記者 錢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