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日前銀保監會發布了《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圍繞黨中央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總體部署,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精神要求,依據“統一規制、明確職責、事權分級、失職問責”的基本原則,對監管對象、監管職責進行了劃分,并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
關于監管對象劃分,綜合考慮公司系統重要性、資產規模、風險狀況等指標,將91家人身保險公司劃分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9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52家。
關于監管職責分工,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銀保監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日常監管職責。
關于工作要求,為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銀保監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點工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承接。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上下聯動。
《方案》中同時明確,印發后,屬地監管公司注冊地發生變更的,根據注冊地對銀保監局監管權責進行調整。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范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必要調整。
《方案》的印發是銀保監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改革舉措,對落實監管主體責任、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深入推進監管改革,持續加大人身保險公司監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重點領域風險,推動人身保險擴面提質,穩健發展。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統籌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簡政放權,中國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險公司監管主體職責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日前,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方案》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強化人身保險公司機構監管,統籌系統監管資源,發揮派出機構屬地優勢,更全面準確把握單體機構風險,在廣泛調研和聽取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按照“統一規制、明確職責、事權分級、失職問責”的總體原則,制訂了本《方案》。《方案》的印發是銀保監會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重要改革舉措,有助于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公司監管體制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推動人身保險擴面提質,穩健發展。
二、《方案》對監管對象劃分作了哪些改革?
《方案》實施前,人身保險公司均由銀保監會直接監管。調整后,綜合考慮公司重要性、資產規模、風險狀況等指標,我們將91家人身保險公司劃分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和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兩類。其中,銀保監會直接監管公司39家,銀保監局屬地監管公司52家。
三、《方案》對監管職責分工作了哪些規定?
《方案》對銀保監會、銀保監局的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其中,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銀保監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日常監管職責。《方案》同時明確銀保監局負責人身保險公司在轄內設立(籌建、開業)、撤銷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審批工作。
四、《方案》提出了哪些監管要求?
為確保監管主體職責改革工作順利推進,銀保監局有效承接,《方案》提出了三點工作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有效承接。二是完善制度流程,統一監管標準。三是健全協調機制,加強上下聯動。
五、《方案》與相關監管規定如何銜接?
前期,銀保監會印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授權派出機構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69號)。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監管公司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銀保監會辦理,屬地監管公司的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由銀保監局辦理。
《方案》中同時明確,印發后,屬地監管公司注冊地發生變更的,根據注冊地對銀保監局監管權責進行調整。銀保監會可結合工作需要,對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范圍以及相關監管事權劃分進行必要調整。